安置房拆迁怎么补偿
在许多情况下,我们所住的房屋如果是年代久远的话,有可能会被拆掉,由于各种理由,许多房子都要拆除,而那些房子里的人,该怎么安置,自然是所有人关注的问题。那么,拆迁后的安置点如何赔偿?下面,我们就来给大家介绍一下相关的法律法规。所谓安置房,就是指在国家为实施城市道路等市政工程而修建的过程中,为安置被拆迁人而建造的房子。
由于城市规划和土地开发等原因,在拆迁过程中,为被拆迁人或者承租人提供住房的一种住房。按照我国的法律,安置房的转让和交易必须在获得安置房的房产证之后,此时的过户和普通的住房并无什么不同。该项目的实施主体为城镇被拆迁户,同时也是被征收土地的农民。
按照有关法律和政策的规定,拆迁安置住房通常可以被划分成两种类型:一种是由于重大市政工程对居民进行了动迁,而建设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。根据相关政策,被安置户获得此类配套住房的,其住房的产权归其本人,但在其拿到所有权后的5年内不得进行市场买卖。第二种是由于房地产发展等原因导致的拆迁,由动拆迁公司以其它方式或代为安置人购置的中低价位商品房(相对于市场价格来说)。
拆除与建设单位对被拆除房屋按规定的标准给予的各项补偿通常是:
1、房屋补偿费(房屋重建费):对被拆房屋的产权人进行赔偿,根据被拆房屋的构造及贬值情况进行分类,以每平米为单位进行计价。
2、周转补偿费,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,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,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。
3、奖励补偿,鼓励被拆迁人积极配合拆迁工作,或者主动放弃某些权利,比如自愿搬到城郊,或者不需要被拆迁人给安置,补偿的具体标准,将由地方政府依据当地的具体条件和国家相关的法规来制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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